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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圈第一大案”普拉斯钱包Plustoken二审宣判,15人获刑,查获32万个比特币

admin 投资理财 2020-11-29 20:2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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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数字货币为名,行网络传销之实,“币圈第一大案”二审宣判。

 

11月26日,据最高法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份二审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据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丁某清、彭某轩等14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陈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2年至1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揭秘“币圈第一大资金盘”

 

2018年初,陈某以区块链为概念策划在互联网设立PlusToken平台开展传销活动,先后聘请被告人郑某、王某虎团队开发、运营维护该APP并建立网站,该平台于2018年5月1日正式上线。

 

同时,陈某、丁某清、彭某轩、谷某江等人成立了PlusToken平台最高市场推广团队——盛世联盟社区,通过微信群、互联网、不定期组织会议、演唱会、旅游等方式发布PlusToken平台的介绍、奖金制度、运营模式等宣传资料,虚构、夸大平台实力及盈利前景进行宣传推广。

 

2018年5月开始,陈某、袁某先后招募被告人刘某、陈某、贺某思、刘某、彭某、陆某龙、伍某红等人从事PlusToken平台的客服、拨币工作。

 

2018年8月,经丁某清邀请,被告人陆某龙加入PlusToken平台并负责介绍、对接其他区块链领域活动主办方、媒介,推广宣传平台,扩大影响力。

 

实际上,PlusToken平台没有任何经营活动,以互联网为媒介在我国及韩国、日本等国传播。该平台以提供数字货币增值服务为名,对外宣称拥有“智能狗搬砖”功能,即在不同交易所进行套利交易,赚取差价,实际并不具备该功能。

 

平台要求参加者通过上线的推荐取得该平台会员账号,缴纳价值500美元以上的数字货币作为门槛费,并开启“智能狗”,才能获得平台收益。

 

会员间按照推荐发展的加入顺序组成上下线层级,并根据发展下线会员数量和投资资金的数量,将会员等级分为普通会员、大户、大咖、大神、创世五个等级,该平台设置智能搬砖收益、链接收益、高管收益等三种主要收益方式,以此进行返利,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及缴费金额作为返利依据。

 

2018年12月,王某虎带领技术团队对PlusToken平台进行日常运营维护和优化升级,并根据陈某要求对平台新功能模块进行开发:直接兼容安卓和IOS两个版本,方便会员使用;增加注册验证和提币验证的方式;增加数字货币去中心化的模块;开发了币融模块;开发商户的功能;对提币功能进行了优化;增加了挖矿功能等。

 

2019年1月,为逃避法律打击,陈某、袁某将平台客服组、拨币组搬至柬埔寨西哈努克城BS别墅区及宝迈娱乐城,并继续以PlusToken平台进行传销活动。

 

经鉴定,至2019年6月27日,经去重后PlusToken平台共发展会员2693494人。收取会员缴纳的比特币、比特现金、达世币、狗狗币、莱特币、以太坊、柚子币、瑞波币合计121亿余个。2019年6月28日后,仍有非法数字货币转入平台的钱包地址,上述8种数字货币共计转入4555万余个。

 

在陈某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陆某龙与刘某、陈某等人合谋,转移、窝藏PlusToken传销组织犯罪所得的数字货币价值1.5亿余元,最终造成456个比特币、573181.4个柚子币以及911个以太坊损失。

 

2019年6、7月份,陆某龙将其隐匿的450个比特币转至钱包地址,后将该钱包地址助记词通过手机发送给关押在柬埔寨移民局拘留所中的陆某龙。

 

同年12月30日,陆某龙在取保候审期间恢复了该钱包地址,在明知该450个比特币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予以转移并隐匿。

 

2020年3月31日至4月5日,陆某龙通过imToken钱包APP的闪兑功能将该钱包地址中的249个比特币转移到新生成的钱包地址,后又转至币安交易所账户,并兑换为柚子币,此后又将上述柚子币拆分分别藏匿于多个钱包地址上。

 

目前,陆某龙未提供makesuccess1钱包地址的真实助记词,客观上造成57万余个柚子币无法追回。

 

 

截止案发,陈某除以数字货币支付相关平台推广费用外、支付其他平台工作人员费用外,另通过变卖数字货币进行了变现,其中通过卖币给付继森、游上椿等人变现1.45亿余元。

 

操盘手等人获刑

今年9月,盐城市中院对Plus Token一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丁某清、彭某轩、谷某江、袁某等14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陈滔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2年至1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1月26日,据盐城市中院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被告人陈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万元。

2、被告人丁某清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

3、被告人彭某轩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

4、被告人谷某江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

5、被告人袁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6、被告人陆某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7、被告人陆某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

8、被告人郑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

9、被告人王某虎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

10、被告人贺某思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缓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

11、被告人刘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缓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

12、被告人刘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

13、被告人彭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

14、被告人伍某红波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

15、被告人陈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

提醒:远离传销,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投资理财咨询热线电话/微信15689563768 13255399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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