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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王行华受贿案一审获刑13年

沂蒙网 沂蒙在线 2023-11-01 14:2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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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10月31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临沂市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王行华受贿一案,对被告人王行华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对王行华受贿所得财物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2年上半年至2021年7月,被告人王行华利用担任苍山县委副书记、副县长、县长,临沂市罗庄区委书记,临沂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单位或个人在工程承揽、项目审批、案件办理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936万余元,其中109.9596万元系未遂。

         王行华,男,汉族,山东莒南人,1961年11月出生,1983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8年12月参加工作,山东省委党校大学学历。曾任山东省临沂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2022年4月21日,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系统,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王行华受贿一案,王行华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行华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鉴于王行华部分犯罪系未遂,具有立功情节且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人物履历

1978.12——1980.05,莒南县造纸厂统计员;
1980.05——1982.01,莒南县轴承厂统计员;
1982.01——1983.04,莒南县工业局统计员;
1983.04——1985.07,莒南县经委统计员、人秘股副股长;
1985.07——1987.07,山东电大干修科党政管理专业学习;
1987.07——1988.05,莒南县经委人秘科副科长;
1988.05——1991.05,莒南县体改委副主任;
1991.05——1993.02,莒南县体改委主任;
1993.02——1998.01,莒南县副县长、政府党组成员(其间:1995.07—1997.12在山东省委党校经济管理专业本科班学习);
1998.01——2001.01,苍山县副县长、政府党组成员;
2001.01——2004.10,苍山县委副书记;
2004.10——2005.01,苍山县委副书记、代县长;
2005.01——2006.12,苍山县委副书记、县长;
2006.12——2007.01,临沂市罗庄区委书记;
2007.01——2012.02,临沂市罗庄区委书记、区委党校校长;
2012.02——2013.03,临沂市委常委,临沂市罗庄区委书记、区委党校校长;
2013.03——2022.02,山东省临沂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
中国共产党临沂市第十三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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