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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术丝虚假宣传引发打人案一年半,这里的公安不作为!

admin 投资理财 2026-04-22 21: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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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因“魔术丝”产品虚假宣传纠纷引发的打人案件,在山东省临沂市已拖延超过一年半时间,受害者肋骨骨折至今未能得到法医伤情鉴定,打人者仍然逍遥法外。受害者通过12345、12389、信访局、市长信箱、中纪委巡视组等所有可用渠道反复举报20余次,临沂市公安局从未给予任何一次回复。

      人民公安为人民——在这里,还是人民公安吗?

事件经过:因产品无效退款纠纷引发暴力殴打

      2024年6月,临沂市民李先生被闫伶以“魔术丝”产品能“让头发白变黑、使用一个月无效退款”为诱饵,购买了21盒产品,每盒299元,共计6279元。产品使用后并未达到宣传效果,李先生多次要求无效退款,双方产生纠纷。

      2024年12月13日,李先生在临沂市兰山区富民小区被闫伶殴打,当场拨打110报警,手机报警记录留存了10秒通话记录,打人者抢走手机试图阻止报警。被打当天并无明显痛感,但回家数日后,睡觉、走路、咳嗽时胸部疼痛难忍。

两次法医鉴定均被拒绝,理由牵强

      2024年12月22日,李先生到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沂州路派出所报案,民警做完笔录后让其前往临沂人民医院检查。经门诊透视诊断,结果为胸部损伤(右侧)、肋骨骨折(右侧)。派出所随后再次通知李先生于2025年1月4日前往医院进行肋骨CT三维重建,最终确定右侧第4、第5两根肋骨骨折,骨痂已形成。

      然而,当派出所带领李先生前往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刑警大队进行法医鉴定时,等待一个月后,2025年1月22日兰山分局出具不予鉴定结论,理由是“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4.1.1款之规定,受伤后至第9天报案期间没有诊断记录,诊断记录是第9天后的,受伤不能确定是否与被打有关”,因此不予鉴定。

      李先生当场提出重新鉴定,派出所按程序上报临沂市公安局。又等了3个月,4月23日,李先生被通知到派出所得知,临沂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再次出具不予鉴定结论(2025年28号文件,出具时间为3月28日,却被压着近1个月不给),理由是根据《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三十条第五款——“检材、样本不具备鉴定条件的或危险性未排除的”,不予鉴定。

法医鉴定:机械套用条款还是实事求是?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4.1.1款原文为:“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该标准第4.2.1款同时规定,“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

      然而,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刑警大队的正高级任职资格鉴定人司建国、中级任职资格鉴定人殷俊涛,却以“第9天报案”为由拒绝鉴定。问题在于:被打当日,李先生已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手机10秒报警记录证据确凿,打人者自己也承认打人(只是辩解称打的是“脸部”),被打后李先生与王誉晓的通话录音及李金泽的笔录均已提交警方,这些均为打人致伤的间接证据。

      从临沂人民医院2024年12月23日和2025年1月4日两次间隔10余天的诊断结果来看,第一次诊断为胸部损伤、肋骨骨折,第二次复查见骨痂形成——骨痂形成是骨折愈合的正常过程,恰恰说明伤情与12月13日被打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法医面对如此明确的证据链,仍然拒绝鉴定,其依据是否充分,令人质疑。

    《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三十条第五款规定不予受理的情形为“检材、样本不具备鉴定条件的或危险性未排除的”,该条款的本意是针对检材本身因物理或化学原因无法鉴定的情形(如生物检材腐败、样本损毁等),而非以“报案时间晚”作为拒绝鉴定的理由。有肋骨CT三维重建图像作为检材,何来“不具备鉴定条件”之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条明确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有争议的专门性问题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本案中伤情是否存在、伤情与打人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正是需要鉴定解决的专门性问题。法医人员拒绝鉴定,恰恰违反了该法条的规定。

举报20余次,公安从未回复——这是不作为还是无人管?

      更让人愤怒的是,在整个过程中,临沂市公安局对李先生的举报和投诉始终“零回复”:

     12345热线——李先生拨打N次,临沂市公安局从未回复一次。
     12389公安举报平台——先后20余次反映问题,同样没有任何回复。
     临沂市信访局——上访答复称“公安局不在信访局管辖范围之内”。难道临沂市公安局凌驾于政府之上?
     市长信箱——举报后,这里的公安没有回复。
     中央巡视组——2025年9月向中央巡视组举报,也没有回音。

     2025年5月22日,李先生拨打临沂市公安局信访科电话,工作人员态度蛮横、推诿扯皮,先是说“这事公安局不管,你到法院”,李先生说已在派出所立案但法医不给鉴定后,对方又说“不给鉴定说明不能鉴定”,随即恶意挂断电话。之后李先生多次再打,均被拒接。

     临沂市公安局信访科的做法,严重违反了《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处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加强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拖延办理群众合法诉求超6个月——属于中央巡视组必查问题

     2025年7月,二十届中央第六轮巡视全面启动,16个中央巡视组陆续进驻被巡视地区。中央第九巡视组进驻山东省,专门值班电话为0531-51760511,受理电话时间为8:00至18:00,专门邮政信箱为山东省济南市A242号信箱,受理信访时间截止到2025年9月23日。

    根据巡视工作条例规定,中央巡视组重点受理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方面的举报和反映。其中,“群众纪律问题”包括“推诿扯皮不作为”“拖延办理群众合法诉求超6个月”等情形——李先生的案件恰恰符合这一类型。本案拖延至今已超过一年半,远远超过6个月的时限,完全属于中央巡视组必查的“群众纪律问题”范畴。-

打人者逍遥法外,法治尊严何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自古以来,打人犯法,对于打人者必须严惩。然而,本案打人者闫伶至今逍遥法外,受害人合法权益得不到任何保障。

      自古以来,七品县官、黑脸包公、神探狄仁杰在没有摄像头、没有现代鉴定技术的条件下,同样可以精准断案、主持公道。杀人者不承认杀人、没有摄像头,难道就无法破案了吗?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这考验的是办案人员的智慧和担当。今天,我们有CT影像、有报警记录、有人证物证,反而连最基本的伤情鉴定都做不了——这是技术的倒退,还是作风的倒退?

诉求:法医必须鉴定,打人者必须惩处

     李先生的诉求十分明确且合理:

     关于打人案:一是对打人者闫伶依法予以拘留并罚款;二是赔偿医疗费1833.27元(已提出让步方案,误工费、营养费等及其他法律责任不再追究)。

     关于产品退费:退还21盒“魔术丝”产品费用共计6279元。产品宣传承诺“无效退款”,但实际使用后并未达到效果,属于典型的虚假宣传消费纠纷。

     两项资金共计14279元(其中打人赔偿8000元+产品退费6279元),经调解让步后可将赔偿降至1833.27元医疗费+6279元产品退费-产品提成返款2502元,合计5610.27元。

     群众利益无小事。本案已拖延超过一年半,打人者至今逍遥法外,法医鉴定悬而未决,公安不作为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中央、省、市巡视组、巡查组应当引起高度重视,群众的呼声需要被听到。

希望临沂市公安局及相关部门:

  1. 立即对李先生伤情依法进行法医鉴定,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实事求是地作出结论。

  2. 依法对打人者闫伶进行处理,打人者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3. 对法医鉴定不作为问题进行调查,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人民公安为人民——这不是一句挂在墙上的标语,而是一份沉甸甸的承诺。当承诺变成空话,当不作为成为常态,群众的安全感从何而来?法治的尊严如何维护?

(欢迎媒体转载,接受全国人民监督,直到问题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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