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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智力残疾子女仍有被扶养义务

潘红军 法治文化 2023-06-13 12: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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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练某驾驶机动车与原告近亲属赵某甲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赵某甲受伤经治疗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某甲与练某分别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事发时涉案机动车投保交强险和200万元商业三者险。赵某甲之子赵某乙、赵某丙均系二级智力残疾人,未婚无子女,跟随赵某甲同户共同生活居住。曹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赵某甲之子赵某乙、赵某丙均系二级智力残疾,原、被告双方均未举证证明赵某乙、赵某丙具备有劳动能力及其他经济收入来源。二人一直跟随赵某甲共同生活并由赵某甲扶养、照料,赵某甲作为监护人对其丧失劳动能力及无其他生活来源的子女负有扶养义务,虽赵某甲年龄偏大,扶养能力逊于普通成年人,但根据原告举证能够证明赵某甲仍具有一定的劳动能力,故对被扶养人生活费予以支持。综合考虑赵某甲的劳动能力状况及其子赵某乙、赵某丙年龄等因素,被扶养人生活费参照2022年度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标准酌情按60%比例分别计算10年。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法官说法】我国民法典规定,父母对其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负有抚养义务。二级智力残疾人由于神经系统结构、功能障碍,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无法独立生活,一般被认定为无劳动能力,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对该部分人群负有法定抚养义务,该抚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年老及子女的成年而终止。本案中,即使受害人已满70周岁,但尚具有一定的劳动能力从事生产活动,具备抚养子女的能力,抚养能力虽逊于普通人,但也不能剥夺其对无法独立生活的子女履行的抚养义务。综合所举相关证据及事实,对被扶养人生活费予以酌情支持。社会中无法独立生活的残疾人占有一定比例,该部分人群因其智力、肢体等原因往往是社会中的弱者,在各方面均处于不利地位,为确保该部分人群在社会生活中能够得到必要的生存照料,维护该部分人群的合法权益,首先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应依法履行其抚养义务,再次我国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符合相关条件的该部分人群给予帮助、救济,从而使处于弱势群体的残障人员的基本人权得到保障
 
        编写人:曹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刘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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